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和中共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市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5〕7号),设立bet365取款要多久,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责。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省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工伤保险费率审定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将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将特殊工时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
5.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
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原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由原农牧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市级统筹管理职
责,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医保城乡一体化。
2.加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职责,
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制定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
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
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
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
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
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
育办法的实施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和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
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方面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本地
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组团培训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招聘工作,承担
省上委托的各类考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内设机
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及后勤
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工作;开展政策的综合调研,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
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
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实施监督。
(三)公务员管理科(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政府公务员日常登
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政府公务员职
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
织实施;承担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工作;完善并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
奖励制度;承担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承担公务员惩戒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
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挂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牌子)。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起草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规范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
法并监督执行;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流动、奖励、
惩戒、解聘、辞聘等事宜;指导并监管职业中介机构;指导
开展对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的贯彻和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
作;承担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起草专业
技术人员规划、培养、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
导人力资源开发综合协调和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建设;承办专
业技术人才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
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
人员调配工作。
(五)工资福利科。
起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
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
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发核准和总额管理
工作;规范机关事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员疾
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规定;草拟企业职工工
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六)社会保险科。
指导实施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统计工作
和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监督指导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承办企
业退休人员、特殊工种及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承办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疗保险科。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指导海东各县
(区)执行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职工生育保险方案的实施和基金管理办
法;指导海东各县(区)认真执行青海省城镇职工、城镇居
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职工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
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制定和完善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负责受理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医疗保险定点的申请,经考核评估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批准;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宣传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制度。
(八)培训就业科。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
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有
序转移就业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
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
规模失业的政策;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
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承担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
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指导监督各县(区)落实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
生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二、三产业城乡劳
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承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
管理和培训、就业、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
(九)劳动监察科(挂调解仲裁科牌子)。
指导实施劳动监察、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仲裁调解的法
规和工作制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督促
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对全市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行为的申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
案件裁员培训;承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劳动监察、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与省、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审核、评定工作;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