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法〔1977〕116号)规定,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省人社厅每年年初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公布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并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