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目标任务
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5年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不再以建筑项目参保。所指职工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2、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携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建设工程发生用工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
2、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各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2、参保建筑项目所报送的施工人员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终止日结束。
(四)劳动用工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入打卡、工资发放表台帐,建立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名报备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3、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时到参保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人社部门应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仍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起争议的,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认定申请先中止,确定劳动关系后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3、人社部门应简化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往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特殊情况未及时变更名单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可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事故信息和相关参保信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人员和已参保建筑施工项目但未及时变更名单的人员发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即承担最终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按照受伤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3、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因工致残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定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丧失领取条件止。5-10级工伤职工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通力合作落实相关政策
1、各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施工项目名单。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将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对不能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强化安全生产法规宣传和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属地安监、住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格查处。
3、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职工工伤维权工作,积极介入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5年1月—4月)。各地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制定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17年9月)。各地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在每年1-3月底前要完成当年建筑施工项目的排查摸底工作;4-6月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和参保扩面专项行动,举办1-2期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专题培训班;7-9月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督导;12月底前,对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2月)。各地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评估验收方案,组成评估验收组围绕工作目标和成效,对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验收,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四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和目标要求,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全面摸清底数。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摸清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人员结构,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数量、人员构成(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各市、州人社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向省人社部门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三)加强部门协调。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沟通,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进度,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扩面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真正让广大建筑业职工知法懂法,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举办1-2期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题培训班,让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精神,将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五)优化经办服务。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筑业参保工作,为参保项目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变更、核定工伤人员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拔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信息系统设立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专项模块,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修改信息系统业务内容,便于操作和统计,为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六)建立通报制度。为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每年在第三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